景德镇陶瓷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09/01/06 12:13: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下文中学生即指研究生),对各类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的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创建和谐校园。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 学生在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可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其留校察看期;无明显进步表现的,延长其留校察看时间;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应当撤消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八条 对组织和煽动闹事,罢课、罢考、扰乱教学秩序,张贴大、小字报者,给予下列处分:
1、情节较轻,能正视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
2、情节较重,但经教育后认错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对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过失者,按损坏物价值予以赔偿;
2、故意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毕业(结业)等原因离校时,破坏公物或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 对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1、经保卫、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作案但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在校区内打麻将,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禁止学生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尚未构成本规定第三十条有关情形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扰乱课堂、考场、会场、学生宿舍区、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言行有损于学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严禁学生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会场等公共场所吸烟,违者给予通报批评,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进入上述公共场所必需穿戴整洁,端庄大方,严禁学生穿背心、吊带服或拖鞋等进入上述场所,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4、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在校期间因男女交往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者给予记过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从事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淫秽、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8、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讯工具侵害他人权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10、在工作人员(含学生干部)执行公务时,不听劝阻,态度恶劣,且威胁、辱骂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含肇事、策划),尚未构成本规定第三十条有关情形者,除按规定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通过各种方式的言行挑起事端、争执、纠纷):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者:
1)策划怂恿他人造成打架事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伤害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持械威胁者:
1)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7、结伙斗殴者:
1)结伙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在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0、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者,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情节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或因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凡在学生宿舍往楼下扔酒瓶等物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留宿异性者给予男女双方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留宿校外人员,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违反规定在校外租房住宿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生公寓熄灯后,学生未归或翻越学校大门、宿舍区大门、栏杆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记过处分。晚上未在寝室就寝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规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因故不能在校住宿者,须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宿教科备案。
第十九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燃点蜡烛及其它易引起火警火灾的行为,引起火警者按《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处理,并视情节后果给予当事人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按《江西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违章用电(如使用电炉、热得快等)。违者没收电器,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引起火警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按《江西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乱泼污水、乱扔杂物,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自行车必须停放在宿舍区指定场所,严禁乱停乱放,违犯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宿舍管理部门向其本人开出“处罚通知单”,限令其定时整改。凡违章用电者,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和器具。该生一年内不准参加各种先进和评选,本年度已经取得的各类荣誉予以撤销。凡违反二次,除上述处理以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凡违反三次及三次以上,给予勒令退宿和留校察看处分。凡造成学校和个人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赔偿全部损失以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不服从学校宿舍安排,未经研究生处同意,私自调换宿舍或侵占他人宿舍。
2.损坏宿舍设施、家具。
3.在宿舍区域内从事传销、经销等商业活动。
4.在宿舍内私自调换或侵占他人使用的家具。
5.拒绝、刁难和妨碍他人住宿。
6.不按时缴纳住宿费和水费、电费。
7.在宿舍走廊、室内溜旱冰、拍球、踢球、跳舞、高声喧哗、高声播放声像等影响他人生活、学习和休息的行为活动。
8.熄灯后在宿舍内玩扑克、下棋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9.饲养宠物。
10.随地吐痰、乱倒剩菜、剩饭,影响公共卫生。
11.在宿舍内乱贴、乱涂影响宿舍容貌。
12.擅自调换宿舍门锁、私配宿舍门钥匙。
13.私自分割宿舍、变动宿舍内的设施配置。
14.在宿舍中烧煮食物。
15.乱拉电线、私接灯具、电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及学校周边下河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无故旷课,如有违犯,根据一学期累计的旷课时数,给予下列处分:旷课10学时以下或旷课1天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旷课11至25学时或旷课1至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6至35学时或4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6至49学时5至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学时或6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15天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劝阻无效者;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劝阻无效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劝阻无效者;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劝阻无效者;
5、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劝阻无效者;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9、将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10、扰乱考场工作秩序者;
11、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1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
13、故意撕坏但尚未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资料,或在桌面、衣物及身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参加考试者;
2、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5、被他人强拿答卷或草稿纸未当场报告者;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7、在考试过程中直接或以传、接文具等物品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8、利用上卫生间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协同他人作弊者;
11、除本规定第三十条第4款情形之外的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七条 在老师批阅试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创作(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毕业创作(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给予记过处分;严重者按第三十条第五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转借、涂改、伪造及谎报冒领证件、证卡等,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使用规定转借学生证、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或其它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学校图书和条形码者,给予警告处分;
3、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私自涂改成绩单、体检表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5、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证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人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者,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情节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给予下列处分:
1、因受骗陷入传销但不听学校劝导者,给予记过处分;
2、主动参与传销活动者或骗取本校师生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有吸毒行为等尚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三条 对构成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学生,在作出处理之前经教育后认错态度好、并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属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及精神,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1、与违纪事实有关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2、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6、校保卫处的调查报告及笔录等;
7、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有关部门的鉴定书、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层次管理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报研究生党总支审核批准,经主管领导签发;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送研究生党总支审核,报请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考试舞弊的,由研究生处教学管理办公室或教务处(六级英语考试)将材料在当天之内转给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在两天之内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出处分建议,送研究生党总支审核,报请主管领导签发;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或按自动退学的处分,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送研究生党总支审核,报请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触犯法规的学生,由校派出所处理,处理结果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5、学生在宿舍区发生违纪行为或研究生处人员查获的学生违纪行为,研究生处可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的处理意见应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在《景德镇陶瓷学院预处分学生告知书》上签字,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期限为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当学生行为影响学校稳定和危及他人安全与正常生活时,先执行处分和处罚,同时进行申诉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十五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的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学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江西省教育厅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
具体申诉程序见《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与公布: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均出具处分决定书,并以学校名义公布,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二)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有意回避不见的,则视为送达;
(三)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四)处分的公布应遵守下述规定:
1、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经研究可不予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前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实行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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