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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0 15:59:2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
经济
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
经济
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
经济
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2000、3000、4000元三个档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
经济
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为学校家庭
经济
困难学生档案中已建档的学生)。
第五条 学校每学年根据上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原则上按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一般为在校生人数的20%。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每年10月初开始受理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评审完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要求,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
、学校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预算名额,确定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及档次,确定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2
、学生个人按有关要求向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提交申请,班级进行评选评议,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及档次后,报学院进行初审。初审后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连同学生申请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3
、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校接到上级管理部门拨付的国家助学金后,及时按要求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
经济
困难的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拆分、挪用、克扣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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