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进一步促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景德镇陶瓷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其中,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学院(部)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各部门、各学院(部)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网;
(六)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效果作跟踪评估,收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学院(部)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学院(部)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两大类。同时,依据信息属性的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景德镇陶瓷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学校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学校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学校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对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学校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景德镇陶瓷学院保密工作办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形式主要有:
(一)媒体。利用学校网站、广播台、宣传橱窗、公告栏、报刊等校内媒体公开学校信息,其中学校信息公开网是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途径;
(二)会议。学校定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层领导干部会议、学生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会等会议上通报学校重要改革、发展与决策信息;
(三)文件。通过学校公告、通报、纪要、通知、信函等文件形式公开学校信息。
(四)其它形式。通过其他新闻媒体和学校领导接待日、举报电话、设立信息公开意见箱,以及信访、公示、听证、质询等方式公开学校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程序:
(一)对学校信息公开范围内所确定的公开事项和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和部门责任人。在制作信息时,责任部门应当明确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
学校决策事项等须征求学校师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责任部门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确定公开时限。
(二)责任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经部门责任人同意后,提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公开。对未列入学校信息公开范围而师生要求公开的信息,由责任部门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是否公开和公开的形式、范围。
(三)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责任部门提交的公开信息,编制信息索引代码和确定公开范围,并通过信息公开网等途径公开信息。
(四)信息公开的书面资料与电子文件等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整理存档。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应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对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按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校内各责任部门不得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学校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提出质询。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及学校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正式实施。